首页 >> 重要动态

教育涉外监管渐入佳境

《神州学人》第二期
2005-02-04    【浏览字体:     

刚刚过去的2004年对于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国来说,最大的历史事件莫过于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引起我们关注的是,这次全会明确了政府管理经济工作的行为原则,即: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对“市场监管”一词赫然出现在这样一份重要的决定里的关注,缘于记者早在两年前在采写完《教育涉外监管从留学中介始》一文之后对“监管”一词的敏感。两年多以前,在政府机构精简、人员缩编的大背景下,教育部却一路绿灯地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增设了教育涉外监管处,以“监管”的思路和手段来“管理”教育涉外活动,一时引起各界关注。记者曾就此采写上述专门文章,并从此多了一份对教育涉外监管问题的关注。
由于教育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和中国加入WTO后教育市场的逐渐开放,留学中介、出国考试、国际教育展览、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等涉外教育活动,越来越渗透到我们的社会和普通人的生活之中,并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比如个别留学中介违规或非法操作损害留学人员及其家长利益等。而教育部在设立教育涉外监管处之初,主要也是以加强对留学中介的监管为着眼点,因而记者当时的文章标题是“教育涉外监管从留学中介始”。

时隔两年之后,当记者点击“神州学人网站”两年多来一个没落地发布的23期“留学预警”页面,并再一次较为系统地关注和采访教育涉外监管方面的问题和现象时,蓦然发现,教育涉外监管工作在这两年间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了很大进展,既有效地监管了留学中介活动,也逐渐深入到教育涉外的其他领域,可以说是“渐入佳境”。

“留学预警”渐成“留学风向标”

2004年12月29日,也就是这一年即将结束只剩下两天的时候,教育部发布了这一年的最后一期“留学预警”,提醒在爱尔兰的中国留学生、即将和准备赴爱尔兰留学的中国公民注意爱方在留学政策方面的一些重大变化。这也是教育部一个时期以来发布的第23期“留学预警”。

如果说两年前,当“警惕出国留学陷阱”被列入当年的“消费预警”之首时,对因留学中介非法违规操作导致自费留学问题发出“预警”,还不完全是教育部作为全国出国留学工作主管部门的自觉行为的话,那么就从当年也就是2003年下半年起,教育部已把适时发布“留学预警”作为其加强留学监管的主要常规工作之一。

教育部对建立留学预警制度的定位是这样的:促进教育涉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树立自费出国留学工作导向,帮助广大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正确选择外国学校,维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发布“留学预警”的主要目的是支持留学人员安全顺利地到国外资质较好的院校去留学,而不是限制留学人员到国外去留学。他说,发布“留学预警”也是为了鼓励优秀的留学中介做强、做大。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要保证自己发布的预警信息尽量权威、真实、可靠,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工作难度可想而知,而“留学预警”信息的有效来源最为关键。对教育部而言,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和各地教育行政机构的外事部门,应该是其做好“留学预警”发布工作的两个最重要的拳头,可以说他们处在“留学预警”信息的最前沿。

根据国务院最新的职能分工,对自费出国留学工作的管理是教育部以及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因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自费出国留学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并将其及时上报、反馈到教育部是肯定的,这为“留学预警”提供了一条直接有效的信息渠道。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教育外事工作的“前哨”,他们在工作上直接接受教育部的指导,由于处于所在国的地理位置优势和职能定位,使他们时刻关注着与中国留学生利益紧密相连的各种信息,也随时可以根据国内提出的要求去对与中国留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态进行核实和跟踪,这是发布“留学预警”的另一个可靠信息源。当然,有了可靠的信息渠道,还需要对信息的过滤、分析、评判,最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决策,这样才可以确保所发布“留学预警”的权威、真实、可靠并具有最具影响的引导力。

截至2004年底发布的23期“留学预警”,内容已涉及国外院校资质、违规留学中介活动情况、外国留学政策新变化等,涉及日本、德国、加拿大、新加坡、南非、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瑞士、瑞典、爱尔兰等12个国家,国外34个办学机构,其中公开曝光了10个留学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情况,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很好。

首先是媒体积极报道并给予充分肯定。每期“留学预警”发布后,国内一些主要报刊和网站都迅速刊出并配发评论,《新华网》、《新浪网》等一些影响较大的网站还专门为“留学预警”开辟专栏。媒体对“留学预警”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视其为教育部一个受到群众欢迎的形象工程,是教育部留学工作的一个品牌,将“留学预警”比喻为“出国留学权威风向标”。一些媒体甚至将教育部发布“留学预警”列为当年的全国十大教育新闻之一。

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和外国驻华使馆及我在外华人、华侨及留学生,对教育部此举的评价也很积极。在他们看来,“留学预警”的发布为自费出国留学工作树立了正确的导向,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留学中介从业人员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及家长则反映,“留学预警”非常权威地引导了中国学生的留学消费,引起了所在国外学校的所属国家政府部门的重视,促使这些国家的政府对这些学校进行更为有效的管理。有的留学人员和家长在给教育部有关部门打来的电话中说,“留学预警”使他们避免遭受到重大损失。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副司长岑建君说,“留学预警”也引起外国政府的关注,在我国与外国政府关于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磋商中,磋商内容也经常涉及到相关“留学预警”。而加强留学预警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留学预警”的影响和作用,重点解决留学工作中的突出和突发问题,已被写进2004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近两年的教育部年度工作会议上也对发布“留学预警”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新的要求,这些都表明发布“留学预警”工作将会继续被予以高度重视和做好做实,也将会对自费留学市场发挥更好的引导作用。

推广示范合同规范留学中介行为

还是在2003年“非典”期间的时候,曾轰动一时的自费留学生李迪状告北京一家留学中介案例的主角李迪及其家长找到记者,希望通过我们反映一下他们的心声。记得当时在一间闷热难耐的屋子里,在官司中处于极度不利状态的李迪及其家长向记者惋惜最多的,就是当时自己与这家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自己的不够细心和专业。交谈中,他们对规范的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的期待和呼唤之情溢于言表。

诚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帮助我国公民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功不可没。但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缺乏诚信,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进行违规违章操作,欺骗欺诈消费者,其中利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并由此引发出诸多问题,则是矛盾比较突出、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它不仅损害了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

2004年4月28日,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旨在推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留学当事人能够借鉴《示范文本》,或者将其作为签约使用的文本”。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示范文本比较好的体现了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政府部门将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督,通过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教育和工商管理部门来督促留学中介机构严格参照合同文本签署合同。

其实,早在2003年初,教育部就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调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开展情况,了解留学当事人反映较多的不规范留学合同问题;听取部分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对使用规范留学合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示范文本》,之后又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而制定《示范文本》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法规,并结合当前由于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引发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等情况,立足于更好依法保护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示范文本》共有8款29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及费用、受托人义务与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示范文本》的主要特点,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保护当事人双方而不仅仅是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到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公平签约。

二是针对不规范留学合同存在的缺少公平的、必要的保护留学当事人利益内容的情况,以及暗藏的事先难发现、事后难说清的陷阱和“霸王”条款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问题,《示范文本》在相关条款里都较为清楚地予以明示,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先搞清楚并核实有关情况后,再慎重考虑和决定,不要匆匆忙忙、盲目地签约,以免被动。

三是注重《示范文本》的实用性。比如,由于每人留学情况和要求不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中没有注明、规定、限定相关内容,这是因为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承诺的条件、外方学校收费标准、当事人留学要求等情况差别很大,不可能也不应该做出统一规定。留学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意愿,决定是否愿意接受对方提出的各项条件,然后再考虑签署能够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留学合同。
在公布推荐使用《示范文本》的有关说明中,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非常详细地向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平等”地提醒了在使用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两部门建议,留学当事人在签约前,首先应该了解清楚所委托的机构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当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更要搞清楚申请国外学校的资质、教学水平和质量等情况,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留学申请人在国外学习环境、能否顺利完成学业。

两部门提出,留学当事人在签约前还应注意留学学校资质、所学专业和教学质量保证等这些最基本但却是最重要的情况;外方录取时是否有外语考试成绩要求,获得留学录取通知书的时间限定;所交纳各种经费的用途以及是否合理;交付款的方式;受托人指定的汇款账户是不是留学学校的账户;留学当事人应及时索取有效发票、收据;如某方违约,另一方退款的数额、方式、时间限定等是否合理,有无易产生误解、发生歧义的地方等。

他们建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签约前应注意委托人是否具备自费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其外语考试成绩是否符合留学学校录取要求;核对委托人所递交的所有文件、材料等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委托人是否清楚当其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他们还建议,留学当事人应视情况和需要,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对《示范文本》进行补充、变更、修改。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应与《示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据教育涉外监管处处长陶洪建介绍,《示范合同》对留学中介活动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几乎都进行了规范,因而成了留学人员和留学中介共同遵循的“规则”,所以《示范合同》发布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认为通过这样的示范合同才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认为使用《示范合同》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而且他们也想通过使用《示范合同》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和形象,《示范合同》的出台确实是起到了“示范”作用。实际工作中,示范合同的重要作用在于无论是否全文使用这个示范合同,大家至少对签署合同应涉及的核心内容有了非常清晰的认识,换句话说,大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核心利益了。

最早一批使用《示范合同》的留学中介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使用政府推荐的《示范合同》一方面避免了很多麻烦,更重要的是这表明政府为中介经营树立了服务标准,能帮助中介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一些跟中介发生纠纷或被不规范合同坑害的消费者说,要是早一点有这个《示范合同》就好了。

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留学中介服务示范合同。图为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在发布会现场接受采访。

公布万所学校名单引导优质留学

一位业内人士说,现在的教育留学咨询越来越“商业化”,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把你介绍出去它会得到利润回报。因此,查看政府的公正信息,对留学生选择学校就显得更为必要。显然,这样的话不无道理。

而在教育部掌握的情况中,近年来公布的“留学预警”和发生的留学问题投诉,则大多与国外学校资质有关。在教育部已经发布的23期“留学预警”中,有一半以上是针对国外院校资质情况而发的。而中国加入WTO后,教育作为服务贸易中的一项的概念定位、出国留学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目标和行动,以及留学国别、留学层面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性等等这些新的变化,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重视甚至质疑国外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资质,有更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出国留学更多地是应该关心留学也是“花钱买商品”,一定要盘算盘算是否物有所值和是否货真价实的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部于2003年6月和10月前后分两次公布了美国、英国、丹麦、南非、挪威、马来西亚、爱尔兰、荷兰、希腊、塞浦路斯、日本、新加坡、韩国、法国、德国、芬兰、瑞典、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1个国家的近万所学校的名单。2004年,教育部又按季度先后四次对所公布的学校名单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初步确定了俄罗斯、乌克兰、意大利等留学热点国家学校名单。

这是一份来自官方推荐的名单。能够被列上名单的学校,一是它必须是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学校;二是与我国签署互认学位协议中所覆盖的学校。这些学校的名单主要由所在国家驻华使领馆和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并包括有关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名单。目前已经公布的名单主要是能够颁发学位的大学,21个国家的主要大学已全部涵盖其中。名单中也包含了个别国家权威认证机构认证的大专层次的院校和语言学校,比如澳大利亚公布了大学和公立的高等职业院校,英国公布了正规的大学和一些语言学校等。

这是一份经过严谨工作程序才公布的名单。为保证其权威性,教育部对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所进行的对国外学校资质认证工作提出了规范要求。从2003年8月开始,对国外学校资质认证都使用能反映国外学校实际资质情况、格式统一的认证文件《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既包括学校中外文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也包括学校办学层次、颁发学历是否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学术部门认可等核心内容,共有11项。

而且由于世界各国的教育管理体系不尽相同,在公布每个国家的学校名单时,教育部还都对每个国家的高校情况等有一个简短的说明,以使查询者能够掌握较为全面的情况。我们看到,这份名单对对美国高校基本情况的介绍是:“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负责注册并审批各类高等院校,但各院校是否被社会所认可则取决于政府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美国高等院校包括公立与私立两种。主要实行两年学制或四年学制,两年制的多为技术专科学校和社区学院。据统计,目前美国各类高等院校有3600多所。美国高等院校的质量认证一般由专业认证机构负责,经美国教育部认可的专业认证机构主要有六大区域认证机构及近百个专业认证机构。联邦政府通过认证机构间接起到对各院校的管理与规范。全美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HEA)是协调并审核认证机构的专业机构。通过区域性认证协会或其它专业认证机构的认证,各院校可实现学分相互转换,所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文凭证书能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因此,在这份名单中,美国学校的名单是按照各州所属分别列出的。

“但这份名单只是对所在国政府批准和认可的学校的再确认,目的是让大家知道去这些学校学习,学校的资质是有保证的,不会有太多的风险。至于国外的一些私立培训机构、一些国家的语言、预科学校以及个别私立大学、学院等,由于这些学校的质量保证体系情况非常不一致,有的表面上虽然建立有质量管理体系,但在实质上却没有发挥太大作用,加上他们很多是以商业机构注册,资质的稳定性比较差,过去一个时期出了不少问题,所以暂时还不在公布名单之列。” 教育涉外监管处处长陶洪建特意强调,公布学校名单不代表官方承认,我们只是想把资质较好的国外学校优先推荐给计划出国留学的学生和与国外开展合作的国内学校。

记者看到不少学者和专家撰写的关于留学和教育国际合作的文章说,公布21国学校资质之举,不单是引导留学人员接受优质教育资源,也对中外合作办学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21国学校名单公布后,第一个拍手叫好的就是想要留学的中国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对他们来说,政府已经明确发出了一个声音,这个声音被认为是公正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于是,学生和家长在选择学校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要看这所学校是不是“网上有名”,政府公布的名单成了他们出国留学院校选择的第一参照“坐标”。

国内高等院校、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也主要依靠此名单及相关信息,确认有关国外院校的资质,名单还成了他们在选择和审批合作项目时最主要的参考依据。

外国教育主管部门、驻华使领馆及有关国外教育机构对中国教育部公布国外院校名单非常重视,他们认为教育部公布国外院校名单尽管只是推荐名单,但由于其较高的含金量,尤其是所形成的广泛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单方面宣布了对所公布的国外院校的承认尤其是办学水平的认可。没有列在公布院校名单的国外院校在华开展合作或从事相关活动受到很大的抑制。因此,一些积极在华推广其教育的国家加强了与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沟通与交流,据了解,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还将增加公布学校名单纳入政府间工作对话和磋商范围之内。

在国外的留学生看到名单后,如果发现自己就学的学校不在名单上,就会向学校发出质疑,校方感到压力很大,纷纷与我国有关部门协商。据说,此名单的影响已不仅限于中国学生,连周边亚洲国家的学生也在看这个名单,把它作为参考。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副司长岑建君说,过去有些资质很差的外国学校勾结国内外的一些“不法之徒”欺骗中国学生和家长,现在我们公布了国外学校名单,那些个资质很差的国外学校开始着急起来了。

开通网站搭建教育涉外监管电子政务平台

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及时发布“留学预警”,更新经过认证的国外院校,日访问量达一万人次。

两年前,教育部设立教育涉外监管处,并把留学中介监管作为其首要任务之际,教育部对外宣布的工作目标之一,就是要建立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搭建教育涉外监管的电子政务平台。之后,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jsj.moe.gov.cn)很快于2003年6月应时而生,上网开通。在信息和交流方式数字化的今天,有着涉外教育消费能力的群体,显然会很适应通过网络的方式来咨询和了解教育涉外方面的信息,这样的思维和工作方式已在逐渐取代电话和上访的传统模式。

近两年来,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的发展或者说作用,可以说是与教育涉外监管处的工作互动的、同步的。建立教育涉外监管网,本来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教育涉外工作特别是留学工作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发挥好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职能。从目前该网的内容看,已包含政策法规、重要动态、留学预警、热点问答、名单公布、投诉举报、典型案例等,正好适应了老百姓和社会对政府的要求。

在教育部2004年年度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部长周济特别强调要加强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的建设。可以看出,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在发展,其在留学工作中的导向性增强,受到更多方面的关注,影响力在一步步扩大。特别是从2004年中始,网站就如何维护留学人员利益设立了“案例点评”,对典型留学欺诈活动及时进行曝光,更是受到留学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该网还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了相关工作研讨会,与多家媒体达成合作意向。

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已成为教育部在留学中介工作中联系社会、向广大留学人员提供服务,并对各留学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的最有效渠道和手段之一。目前网站的日访问量已达1万人次,其有关内容被许多国内外媒体、教育机构,尤其是拟出国留学人员作为权威信息使用。现在每天都有不少人通过该网发表意见或者反映情况。教育部的教育涉外监管工作,应该说时间不长,却已形成几个在社会上较有影响的品牌,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从中起到了重要工作平台作用,功不可没。

陶洪建在向记者描述在他们工作中占据核心位置的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时,曾有一番风趣的描述。他说,过去总有人打电话问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的地址,“JSJ”看起来很简单,但通过电话说起来,许多时候还是说不清楚,只好念成“勾(J)S勾(J)”,不了解情况的人还以为我们上班时间在玩扑克呢!但现在不用了,因为只要你在任何一个可以搜索的网站上键入“教育涉外监管”这几个关键字,你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的网址。如果你在GOOGLE上搜索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出现的条目高达近67000多条。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认为,网站为政府加强管理尤其是为社会及人民群众服务提供了最好的舞台,在工作中发挥着龙头作用,其影响已远远超出留学中介管理,潜力还可进一步开发。

教育涉外活动全面进入监管视野

教育涉外监管工作这两年的核心和重点工作是在留学中介活动领域,但并不意味着只局限在这个领域。教育部一个时期以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出国考试、国际教育展览、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境外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在国内招生等涉外教育活动,只要出现非法或违规操作等,都会进入教育部的“监管”视野。

2004年4月间,国务委员陈至立关于“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在中国进行传销活动的批示转到了教育部。教育部接到批示后,立即组织进行调查。

经查,“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是美国一家公司于2001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一个网站。该网站提供的教育资源很少,而且在普通参考书中都能找到,在线传授的也是如何使用电子信箱等肤浅知识,用户购回的资料是一些在网上可以任意获取的免费教材。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公司在我国国内采用的是发展下线的传销办法,每个参加的人显然都无意于教育。该公司推广业务过程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是:想要缴费入会的用户必须提供介绍人的账号方可注册入会,然后介绍人从中提取200元的奖金。

调查中还得知,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对涉及该网站的传销案件进行了查处。国家工商总局则从当年4月到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专项行动中,已将“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所进行的传销活动列入重点打击范围,对该网的违法活动予以取缔。

在此基础上,2004年8月11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我国教育部门从未同“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进行过任何合作的声明。声明说,经查,“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从2001年开始,通过某些媒体发布“同中国教育部门合作”的广告,在互联网上开展所谓的“网上教育活动”,实际上是在搞非法传销。为此,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对此予以查处。最近,发现该网站仍假借与我国教育部门合作的名义在个别地区从事非法活动。教育部特此声明:我国教育部门从未同该网站进行过任何合作,该网站所提供的并非真正的网络教育,希望大家不要上当。

对这件事情及时适当的调查和采取的措施,国务委员陈至立和教育部领导均予以充分肯定。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指出,教育涉外监管内容很多,留学中介只是一个方面。近两年来,教育部还加强了对国际教育展的规范,加强对每年春秋两季在北京等地举行的、由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和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分别承办的国际教育展览的指导和管理,以确保两个展览的质量。此外,还针对中外合作办学中突出存在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和非法办学问题进行了调研,为下一步的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出国考试也被纳教育涉外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

规范国际教育展览市场是教育涉外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图为教育部批准并监管的每年秋季在北京等地举行的国际教育展上的情景。

教育涉外监管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2004年12月16日,北京市留学中介行业协会正式成立。出席成立仪式的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副司长岑建君说,推动行业协会的成立,加强留学中介机构之间的自律,是教育部加强留学中介监管以至教育涉外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思路。在教育涉外监管工作中,教育部还有许多工作亟待加强和提高。

正如上文所述,教育部在教育涉外监管工作中,在短期内就树立了建网站、发预警、公布国外学校名单、推出示范合同多个品牌,并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如公安部、外交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联合在全国开展“春雷”行动,打击非法中介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教育涉外监管领域特别是留学中介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在的工作仍面临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一是留学中介毕竟是公司性质的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如何对其规范管理特别是如何与其他部门形成合力还有不少工作需要探讨。

二是社会予以肯定并已发挥作用的工作措施如发布“留学预警”、建立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国外学校名单、推荐《示范合同》等工作,离更好地满足留学人员和社会各界的需要还有差距,而如何用市场化手段管理留学中介问题,包括如何通过推动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挥其作用等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三是老百姓维权意识提高,但教育部门在维护老百姓具体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赔偿上权力有限,受到法规仍不够健全、行政权限等方面的制约,缺乏有效手段,有的问题可能更需要推动社会上的其他部门如法院、工商等依法解决。

四是出国留学中介或其他教育涉外方面的问题涉及社会的诚信环境,比如有人通过留学出国的目的不是留学,而是企图通过此路出国打工、移民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远非教育部短期努力所能奏效。

五是社会希望教育部全面加强教育涉外工作监管的反映在增多。

为此,岑建君说,他们将继续努力,先抓住留学中介这个突破口,将继续重点推进这样一些工作。

一是进一步办好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使之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出国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涉外教育信息的窗口和教育涉外监管领域的电子政务平台。近期拟在完善已有特色栏目基础上,办好“中介动态”、“案例点评”、“专家访谈”、“媒体聚焦”等新增栏目,并尽快开通在线咨询,增强网站的实用性和时效性。

二是加强留学预警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留学预警”作用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关心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是要做好留学中介示范合同推广工作。将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上公布使用示范合同的留学中介机构名单基础上,对模范使用示范合同的中介机构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同时,对仍继续通过不规范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要与工商等有关部门一起给予严厉打击。

四是继续加强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把关,比如建立境外教育机构资质鉴定中心。眼下通过公布的21国学校名单等是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的第一步,如何更加详尽、科学地搜集和整理各国优质教育资源,并参照已公布的21国学校名单标准,向社会推荐留学中介机构与国外学校合作开展的质量较好的留学项目,引导相关机构与国外资质好的学校开展合作,有关工作还要加强。

五是继续推动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同时,与有关主管部门探讨加大执法力度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办法。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对通过规范促进留学中介的发展充满信心,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当前自费留学工作呈现良好发展势态,主要表现为:一是留学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是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留学也是社会关心的热点,中国的自费留学工作处在国内国际都有一定影响的格局之中。二是政府支持自费出国留学工作,在自费留学引导和管理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发挥了效力,其重要作用被各方面所认可。三是留学中介仍是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的主力军,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随着留学市场环境的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工作有了更好的发展前景和基础。五是与直接出国留学相关的合作办学和预科等发展迅速,人们接受境外教育资源的路更宽了。

曹国兴也不回避目前仍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他指出,留学盲目性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不少人不具备基本的留学条件还在千方百计地办出国,有的留学人员只是父母需要他出国留学。其二是留学风险不容忽视,涉及留学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有的国家的大学也有买文凭的情况。三是如何提高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工作水平,仍需各方面共同努力。四是其他跟出国留学相关的一些工作,如学历认证等如何做得更好也有不少工作需要加强。五是政府层面上如何根据加入WTO的相关承诺把好市场准入关,不光是做好出国留学工作,而是全面督促和提高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也值得更深入研究。

曹国兴说,这些背景和问题的同时存在,就需要我们头脑清醒地认真分析、正确面对、努力工作,始终以发展为主线,用规范促进发展,把教育涉外监管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曹国兴向记者强调,国务院发布的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有两个部分是关于教育涉外监管工作的,周济部长在最近召开的教育年度工作会议上三次谈到教育涉外监管工作,要求“以留学中介治理为突破口,继续加强教育涉外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涉外监管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早在2003年CCTV举行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晚会现场,曹国兴就曾代表教育部向国内外亿万观众郑重声明,要加强对留学中介的监管,让中国老百姓“放心留学”!今天,仅仅两年时间内,通过政府的有效工作,对留学中介的监管就已初见成效。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随着教育涉外监管工作的“渐入佳境”,教育涉外监管工作一定能迈上新的台阶。

通过对教育涉外活动的监管,中国公民出国留学越来越趋于理性,与自费出国留学相关的行业市场亦趋于平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回复    总编介绍     网站地图     京ICP备05082117号

版权所有: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本网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制作维护,保留所有权利。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196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5